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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亚太贸易协定》原产地证明书

发布:2024-06-12 16:24,更新:2024-11-24 08:00

《亚太贸易协定》原产地证明书

2006年9月1日起签发《亚太贸易协定》原产地证书。可以签发《亚太贸易协定》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:韩国、斯里兰卡、印度、孟加拉等4个国家。降税幅度从5%到不等。

自2007年9月1日起,中国实施《亚太贸易协定》新一轮关税减让,部分陶瓷产品、木制品、塑料制品、皮革、金属制品、机械电气产品、化工产品等1700多个税目的商品在出口到韩国、印度、斯里兰卡、孟加拉国和老挝五国时可享受更低的优惠关税税率,平均额度为30%的关税优惠。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、韩国1367项10位税目、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,主要产品有:农产品、食品、矿产品、燃料、化工产品、橡胶及其制品、皮革及其制品、木制品、纸制品、纺织品、鞋类、陶瓷制品、玻璃制品、珠宝首饰、金属及其制品、机电产品、光学仪器、灯具、玩具、运动器材等。2009年2月25-27日, 《亚太贸易协定》第31次常委会在曼谷举行,取得积极进展。本次会议,各成员国就《协定》第四轮关税减让举行了第三次双边磋商。


特别注意:此证无后发证,出货后超过3天将不可办理,所以必须在出货前或者出货后3天之内办理,如出货后超过三天才办理亚太原产地证的话,只能以倒签的形式签发,把实际的签证日期改成开船时候的日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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